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加強學風建設,營造有利于科學發(fā)展和學術創(chuàng)新的學術氛圍和制度環(huán)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guī)范(試行)》(教社政函[2004]34號)、《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院全體教職工及在校就讀的全體學生,亦適用于其他以西北大學現代學院為其學術研究成果署名單位的人員。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則;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正當;
(三)保護舉報人、投訴人和被舉報人、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四)懲教結合、注重預防警示的方針。
第四條 參與查處學術不端行為工作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回避原則與保密規(guī)定。
第五條 加大學術規(guī)范宣傳和教育力度。學院通過校園網站、宣傳欄等形式,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健全預防監(jiān)督機制,努力營造以遵守學術道德為榮、違反學術道德為恥的良好氛圍,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自律行為,讓恪守學術誠信成為全體教職工和學生的自覺行為。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
第六條 下列情形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偽造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捏造事實等;
(三)未參加研究和創(chuàng)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
(四)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項、職稱等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復發(fā)表研究成果;
(七)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書、正式表格上提供虛假的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學術榮譽,篡改或偽造專家鑒定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八)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和干擾針對本人學術成果的評價過程而獲取學術榮譽;
(九)利用學術權力不正當地獲取名利,為自己或利益有關者獲取學術資源,侵占或剝奪他人的學術資源,對學術批評者或學術不端舉報人進行壓制、打擊或報復等;
(十)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guī)范;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學術規(guī)范的不端行為。
第三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我院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作為學院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的職能機構,機構有27位成員,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24人。
第八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實施細則并承擔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討論并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
(三)對涉嫌違反學術道德規(guī)范者,授權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通過正常程序進行調查;
(四)對如實反映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人予以保護和鼓勵,學院及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不接受匿名舉報,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相關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涉嫌觸犯法律者應訴諸法律程序,以維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學科專家組成臨時工作小組或委托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鑒定;
(六)根據調查情況、臨時工作小組或學院學術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認定和處理建議;
(七)承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轉交或督辦的學術不端行為舉報,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學術不端行為舉報的調查;
(八)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有關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分決定;
(九)行使其他與學術規(guī)范有關的職責和權力。
第九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與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直接師生關系、合作關系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時,應主動回避;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對調查和認定過程應嚴格保密。
第四章 舉報受理
第十條 個人或組織都可以對學術不端行為提出書面舉報,舉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學術不端行為;
(三)有明確的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學術不端行為實行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當提供必要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聯系方式或聯系方式不實的舉報;
(二)缺乏關鍵性證據材料,經告知,仍無法提供的。
第十三條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需審查舉報者的舉報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應及時做出受理決定,并通知實名舉報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組織調查
第十四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jié)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第十五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作出認定,認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fā)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十九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qū)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第二十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六章 處理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教職工,應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理或處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一)訓誡談話、通報批評;
(二)撤銷科研項目并追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
(三)取消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
(四)暫緩晉升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五)取消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八)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學生,應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理或處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三)取消學士學位申請資格。
第二十三條 指導教師對被認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學位論文有過錯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理或處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一)通報批評;
(二)取消教師指導學生資格;
(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者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以及被處理人的過錯程度,給予減輕、加重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減輕處理:
1、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
3、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4、其他可以減輕處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加重處理:
1、故意或嚴重違反學術不端行為者;
2、偽造、銷毀、藏匿證據,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3、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
4、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5、有組織或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6、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第二十六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學院應通過一定的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第二十八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fā)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單位人員的,學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章 申訴與復核
第二十九條 學院在對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處分前應制作處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后30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學院提出申訴,處理申訴期間處分決定繼續(xù)生效。若無法送達當事人,亦應在適當的范圍內發(fā)布公告。
第三十條 學院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后,應當交由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組織討論,并于15個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學校或者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款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大學現代學院學術委員會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