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往往遵循下列的裁判規(guī)則。前提條件:判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先得判斷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主觀層面: 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錯;客觀層面:結合誠信理念和商業(yè)道德等因素論證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行為結果:是否給經營者、消費者或社會公共三者利益造成損害。
近年來,案件數量不斷增加、類型新、案情復雜。網絡不正當競爭常暴露出兩方面問題。
(一) 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互聯網科技水平的不斷更新、經濟競爭的日趨激烈、豐厚的利益驅使,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不斷更新,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難以對新近發(fā)生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及時規(guī)制。例如:數據造假;ヂ摼W信息更新實時性,發(fā)布平臺多樣化,繼而信息大爆炸時代的到來。“流量”、“點擊率”、“下載量”以及網絡用戶的點評成為消費者初次選擇的重要因素,影響受眾的感知與期待。電影票房,綜藝收視率都成為商業(yè)營銷的重要賣點。數據造假也成為經營者服從于利益的選擇,破壞該領域的公平售賣環(huán)境,影響消費者的理性判斷與選擇。一旦數據造假事件曝光,在短時期內不僅掀起輿論風暴,也會對其產品以及服務質量帶來質疑。該經營者樹立的品牌形象,以及長期以來的品牌好感度都會驟降,帶來消費者信任危機。
此外,行業(yè)領軍企業(yè)必須時刻堅守誠信經營的理念,尊重消費者訴求,方可獲取長遠的品牌效益和市場認可度。樹立透明的監(jiān)督機制,防止行業(yè)內的達成造假“共識”,進而危機整個行業(yè)的向前發(fā)展。因此數據造假本質上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尤其在當前人們充分參與互聯網經濟的大背景下更加迫切需要及時立法對數據造假現象及時規(guī)范。
(二)對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抽象概括
由于網絡貿易自身的多樣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發(fā)生更新變化。由于法律無法做到全部囊括其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guī)定具備高度的概括性。使其適用范圍廣泛,靈活度高。但是互聯網公司在經營貿易中也可能采取《不正當競爭法》分則里面的普遍性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平臺存在用戶數據保護漏洞,可能引發(fā)數據泄露的高風險,這樣的做法就涉及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商業(yè)詆毀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面臨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時的滯后性以及一般條款的抽象性和高度的概括性,使得第二條成為所謂的“兜底條款”。司法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再加上司法工作人員相關網絡技術背景知識的缺失,極易造成司法裁判的不公或引起對法條使用的爭議,損害了司法權威也造成法律的評價作用和教育作用缺失。 |